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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-印制电路板行业 行业规范出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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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-印制电路板行业 行业规范出台

发布日期:2019-05-07 作者:孟飞 点击:

为加强印制电路板行业管理,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

调整,推动印制电路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

律法规及产业政策,按照优化布局、调整结构、绿色环保、

推动创新、分类指导的原则,制定本规范条件。

一、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

(一)印制电路板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

用、环境保护、节能管理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,符合

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,符合当地土

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

规划等要求。

(二)在国家法律法规、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

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

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、

脆弱区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

印制电路板制造项目。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

规要求拆除关闭,或严格控制规模、逐步迁出。

(三)鼓励印制电路板产业聚集发展,建设配套设备完

备的产业园区,引导企业退城入园。严格控制新上技术水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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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的单纯扩大产能的印制电路板项目。鼓励企业做优做强,

加强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,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,降低

生产成本。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、技术领先、“专精

特新”的企业。

二、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

(一)企业符合以下条件:

1.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,有独立法人资

格;

2. 具备印制电路板产品的独立生产、销售和服务能力;

3. 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%,鼓励

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、技术中

心;

4. 生产的产品拥有技术zhuanli;

5. 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%。

(二)企业及项目相关指标满足以下要求:

1. 现有企业的人均产值满足下表要求;

产品类型 分类 人均产值

(万元/年·人)

刚性板

单面板 ≥40

双面板 ≥45

多层板

(HDI除外) ≥50

高密度互连板

(HDI)

≥50

挠性板 — ≥30

3

刚-挠结合板 — ≥50

IC载板 — 不作限制

金属基板 — ≥50

样板、小批量板、特色板 — ≥50

2.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投入产出比满足下

表要求。

产品类型 分类 投资规模(万元)

产出投入比(年产

值/项目总投资)

刚性板

单面板 ≥3500 ≥3.0

双面板 ≥10000 ≥2.0

多层板

(HDI除外) ≥12000 ≥1.5

高 密 度 互 连 板

(HDI)

≥70000 ≥1.2

金属基板 — ≥5000 ≥3.0

挠性板 — ≥10000 ≥1.3

刚-挠结合板 — ≥15000 不作限制

IC载板 — 不作限制 不作限制

样板、小批量板、

特色板 — ≥5000 不作限制

(三)企业及项目工艺技术满足以下要求:

1. 采用工艺先进、节能环保、安全可靠、自动化程度高

的生产工艺和设备,具有钻孔、孔金属化(单面板厂除外)、

线路制作、阻焊等关键工序和检测能力;

2. 关键技术指标和加工能力满足下表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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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类型 分类 技术指标

刚性板

单面板

最小线宽/间距:250μm /250μm;

最小孔径:500μm;

最小阻焊桥:200μm。

双面板

最小线宽/间距:100μm /100μm;

最小孔径:150μm;

最小阻焊开窗:75μm;

最小阻焊桥:90μm;

最小孔厚径比:8:1。

多层板

(HDI除外)

最小外层线路:75μm /75μm;

最小内层线路:75μm /75μm;

最小孔径:150μm;

最小阻焊开窗:75μm;

最小阻焊桥:90μm;

最小孔厚径比:8:1;

钻孔位置精度:±75um。

高 密 度 互 连 板

(HDI)

最小外层线路:75μm /75μm;

最小内层线路:50μm /50μm;

最小阻焊开窗:75μm;

最小阻焊桥:90μm;

最小BGA节距:400μm;

最小盲孔孔径:100μm;

钻孔位置精度:±75μm。

挠性板 —

最小线宽间距:50μm /50μm;

最小孔径:100μm。

刚挠结合板 —

最小外层线路:75μm /75μm;

最小内层线路:75μm /75μm;

最小阻焊开窗:75μm;

最小阻焊桥:90μm;

最小钻孔厚径比:8:1。

金属基板 —

最小线宽/间距:100μm /100μm;

最小孔径:200μm;

最小阻焊开窗:75μm;

最小阻焊桥:100μm。 (四)航天、航空、军工等行业用印制电路板产品的生

产企业,以及采用全印制电子技术制造工艺的项目,不受生

产规模和工艺技术的限制。

三、质量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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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企业应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

系,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,制定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,配备

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。

(二)企业产品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。鼓励企业制定高

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。

(三)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测量管理体系,具有电测

试、尺寸测量、自动光学检测(单面板除外)等检测能力。

鼓励企业配备高低温循环、温度冲击、湿热等环境适应性试

验能力,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
四、智能制造

(一)鼓励企业加强顶层设计,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,

推动自动化水平提高。

(二)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,积极建

设企业资源计划(ERP)、制造执行系统(MES)、供应商

关系管理(SRM)、仓库管理系统(WMS)等信息化系统,

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。

(三)鼓励企业将自动化、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贯穿于设

计、生产、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。

(四)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,降低运营成本,缩

短产品生产周期,提高生产效率,降低产品不良品率,提高

能源利用率。

五、绿色制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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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,并通过评估

验收,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《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线路板制

造业》(HJ 450)中三级水平。其中废水产生量指标应达到

二级水平,并鼓励取得一级及以上水平。

(二)产品应符合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

理办法》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》要求,鼓励企业通过电器电

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评价。

(三)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,建立以资源节约、环

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、生产、营销、回收及物流体系,促进

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遵守行业标准与规范,落实生产者责

任延伸制度。

(四)鼓励企业参照《绿色工厂评价通则》(GB/T 36132)

等要求,建设绿色工厂。参照《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》(GB/T

32161)等要求,生产绿色产品。开展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

修订工作。

六、节能节地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

(一)企业和项目应严格保护耕地,节约集约用地。

(二)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、

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,设立专职节能岗位,制定产品单

耗指标和能耗台帐。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,制定

节能标准,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,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

成果转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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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落实环境保护设

施“三同时”制度要求,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
(四)企业应按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有关要求取得排污

许可。废水和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、地方有关污染物

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;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进行分类收

集、贮存、转移、处置或综合利用;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

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;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和设施,应

设计、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、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。

(五)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

预案,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。

(六)企业应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

系,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。

七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

(一)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,落

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制度要求,按照规

定组织验收。

(二)企业应遵守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,建立

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,并加强现场危化品的管理。

(三)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和职业病

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妥善处理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。

(四)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

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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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企业应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

全管理体系,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。

八、社会责任

(一)企业应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依法按时、足额为

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

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。

(二)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,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,

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等。落

实国有企业精准扶贫责任,通过发展产业、安置就业等形式

帮助贫困户脱贫;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业扶贫、就业扶贫、

公益扶贫。

(三)鼓励企业按照《社会责任指南》等要求,推行社

会责任报告制度,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范。

九、监督与管理

(一)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,按属地

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。

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

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

机构、行业组织对企业进行检查,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

的企业名单,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进

行抽查,实行社会监督、动态管理。

(二)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,将撤销其公告资格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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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;

2.拒绝接受监督检查;

3.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;

4.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;

5.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;

6.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,提前告知相关

企业,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。

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,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。

(三)有关研究机构、行业组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

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,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

律管理。

十、附则

(一)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

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所有类型的印制电路板生产企业。

(二)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、国家标准和行业政

策若进行修订,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。

(三)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,由工业和信

息化部负责解释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。


本文网址:http://www.feixiangm.com/news/51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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